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承办部门(窗口)
中心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三、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
1.《申办报告》;
2.《昆山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3.举办者材料:
(1)举办者为个人的填写《举办者情况》及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
(2)举办者为单位的填写《举办单位情况》及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法人批件或执照)复印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4.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或派出所出证明);
5.董(理)事会人员材料: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下载《首届董(理)事会会议决议》,按规范执行;
6.党组织材料: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党组织负责人和组成成员以及教职工党员、填写党建工作承诺书;
7.办学章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学章程需董事、或理事手迹签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自身性质特点,制定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指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火灾、地震、灾害性天气、突发性事件)等;
8.资产相关材料: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9.办学场所相关材料:
(1)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并提供租赁合同;
(2)自有的,提供场所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10.教职工、管理、财会人员材料:名册,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主任:资质要符合要求,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资格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
11.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材料;
12.消防及房屋安全证明材料;
13.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有资质(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提供报告,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附检测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
1、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2、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1)变更申请报告;
(2)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4)《变更登记表》。
4、变更校长(负责人)。
(1)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负责人)同时是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5、变更办学地址。对变更办学地址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1)变更报告(学校和幼儿园地址变更需所在区镇政府同意);
(2)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3)《变更登记表》。
注: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教育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项内容的任何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1.终止办学申请(须由举办者提出);
2.决策机构终止办学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教育对象安置计划;
5.许可证正本、副本;
6.机构承诺。
五、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许可决定。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办结时限
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终止审批为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7561701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
变更材料
设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