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苏州市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二、承办部门
中心党群部(人社)综合窗口
三、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 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 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有关要求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1.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 日 )企业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五、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的50% 给予补贴。
2.女职工生育三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
(二)补贴月数
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补贴月数按照实际缴纳社保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补贴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起24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六. 办理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1);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证明)等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要求:
1、《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的婴儿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日期须一致;
2、《出生医学证明》与《生育服务证》中女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及其配偶姓名、身份证号须一致;
3、生育孩次(二孩或三孩)与生育服务证上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双胞胎或多胞胎等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应告知原因,申报材料完备后在受理期内的可再次申报。
七、补贴规则
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八、办理流程
现场提交材料
九、特别程序
各县市、区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审核通过后, 对待发放信息公示7天。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承诺时限
即办
十三、联系电话
50112345、50310196
十四、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