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二、承办部门
中心党群部(人社、医保)综合窗口
三、设立依据
1、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苏人社规[2016]3号:
《省人社厅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4、苏府规字[2016]8号: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5、苏人保规[2010]16号:
《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6、苏人保工[2018]1号:
《关于苏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7、昆政规[2015]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待遇申请
(1)范围对象
正常参加昆山市工伤保险(含建筑工伤、超龄和实习生工伤、非全日制工伤)并认定属于工伤(亡)的人员。
(2)相关业务及所需资料
①工伤医疗费(含器具费用)
《江苏省昆山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明细清单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有住院者)、住院外配药品处方原件
②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江苏省昆山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有住院者)、康复效果评价单原件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昆山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五、支付标准
(1)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从202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住院天数给予30元/天的伙食补助;
(3)统筹地区外交通食宿费用
从202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200元;
(4)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①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 级85%, 三级80%,四级75%。
②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享受: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职业病,增发40%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备注:
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述标准全额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距法定退休年龄满5年的(含5年),按照上述标准全额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含4年),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含3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含2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含1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50112345、50310196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