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小餐饮备案
二、承办部门(窗口)
中心食品经营许可窗口
三、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3、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
四、小餐饮备案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备案的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餐饮经营者若要经营以上三类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四)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小餐饮禁止性行为
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对于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的要求
严格落实" 三专、三证、四不 " 要求。”三专“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管理。”三证“是指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四不得“是指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等要求。直接接触人员每两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八、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须知:
1.各小餐饮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法经营性活动。
2.各小餐饮经营单位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和主动温馨提示,餐饮服务单位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包含米饭)并对菜品(米饭)重量进行细化明晰,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强化对临保期食品的管理和合理运用。
3.各小餐饮经营单位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时需使用无毒性、塑封性好的“食安封签”(如标贴封签、防拆卸包装盒、塑封包装、封订包装等)进行包装,降低外卖食品被不可预知的因素污染的风险,为外卖食品加上“安全锁”。
九、申报材料(可下载):
(一)《小餐饮备案表》;
(二)《小餐饮备案承诺书》;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十、申请前需提早准备的材料: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需提前办理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提前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员线上培训平台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营者需要签署两份材料《小餐饮备案表》、《小餐饮备案承诺书》。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另外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四)需要准备照片或扫描件(按实际情况准备):平面布局图、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分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明、设施设备主要有: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柜、消毒剂等)、转运设施、调温设备(空调、新风机、排风扇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清洗设备(洗碗机、水池等)、采光照明(防爆灯)、通风(排油烟机、油烟净化机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等。
十一、办理流程
按照苏州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方便企业,我局提供“不见面”审核服务:申请人可通过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服务-小餐饮备案线上提交申请,需线上上传若干材料,待网上审核办结后,相关申请材料及审核结果可通过物流传递,也可以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十二、特别程序
无
十三、收费依据
无
十四、收费标准
无
十五、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十六、联系电话
50112345
十七、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