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昆山市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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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2021年昆山市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

二、承办部门

中心党群部(人社)窗口

三、设立依据

苏府规字【2020】15号、苏医保规【2020】3号

四、申请条件

1.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3.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学龄前儿童。

已在本市入学入托的儿童,通过学校批量报送名单直接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申请时间

6月1日至8月20日(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地点

登云路288号昆山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

七、申请所需材料

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积分入医时需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评分材料。

八、核查评分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积分项目进行核查评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一)基础分

1.个人基本情况积分=文化程度(按最高学历,不累加)+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按最高等级,不累加)+兵役情况+对口扶贫(贵州铜仁籍)得分;

2.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包括城镇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二)附加分

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详见《计分标准》及《申请材料说明》。

九、公示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入医达标分值确定符合积分入医分值要求的入医对象,并于9月份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十、领取入医核定表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11月15日前到居住地区镇、办事处积分管理窗口领取《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十一、参保流程

(一)参保登记缴费

取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于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其学龄前子女办理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在集中征缴期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集中征缴时间请关注“昆山医保公众号”)

缴费通道:1.昆山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支持昆山农商银行借记卡及他行银联卡缴费)2.昆山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支持昆山农商银行借记卡及他行银联卡缴费)3.昆山农商银行各网点(支持昆山农商银行借记卡及现金缴费)。

(二)办理社保卡

流动人口为其新参保的学龄前子女缴费3个工作日后可携带子女身份证户口本自行至昆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或农商银行网点办理江苏省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省卡)。如参保学龄前子女之前已在江苏省内其他县市办理过省卡,无需重复办卡,至制卡网点办理省卡启用手续即可。

(三)打印缴费票据

2021不再提供定额票,流动人口可在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自行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查询打印学龄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票据

十二、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单位:元

保障人群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门诊报销比例

封顶线

学生少儿

三级

0

65%

1200

二级

一级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单位:元

保障人群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封顶线

学生少儿

三级

500

起付线-4万:75%

4万-10万:80%

10万-20万:85%

20万-35万:90%

35万

二级

一级

起付标准

本地划卡及居外人员:按上述医院等级起付标准;

居民医保转诊的,起付标准统一为800元(2021年7月1日起学生少儿调整为500)

住院起付标准递减办法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及以上为100元。转诊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不递减。


十三、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学龄前子女取得入医资格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每年办理积分入医申请手续,直至其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年度起始、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作退费。

温馨提示:

如想进一步了解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医政策和各积分受理点地址、联系方式详情或积分结果,可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http://www.jfgl.suzhou.gov.cn/“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或“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十四、积分入医咨询电话:

57326831(市政务中心积分入医办公室)、57561707(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医窗口)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



附件: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已经十二届市委第173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和指标解释,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二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兵役情况+对口扶贫得分

1.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100分;博士研究生为2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为30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6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1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3.兵役情况

得分标准:军队退役人员为30分。

    4.对口扶贫

得分标准: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为10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其中南京市的加分仅限积分落户)。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的为50分,75 m2以上的每增加10m2加5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总分不超过100分。

2.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二、附加分

(一)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总分不超过60分。

(二)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县级市(区)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总分不超过60分。

3.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总分不超过120分。

4.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总分不超过180分。

5.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全运会前8名、全国锦标赛前3名的,加100分;获得全国锦标赛4-8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3名的,每次加40分;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名、江苏省锦标赛前3名的,每次加30分;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名、苏州市市运会前3名的,每次加20分。

以上加分,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的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100分。

6.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三)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2小时加5分,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10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2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3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5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7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100分,以最高分计分。

2.个人在苏州市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总分不超过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基金会、红十字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3.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总分不超过50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5分,成功捐献的加100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按照相关规定,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加100分。

(四)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

2.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100分。

3.在苏州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12个月以上为一年)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5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30分。

(五)卫生健康

得分标准:

1.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2.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10分。

三、扣减分(仅限积分落户)

(一)违法违规

减分标准:

 1.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健康、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旅游、环保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次扣50分。

2.近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100分。

3.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二)其他行为

减分标准:

1.一年内在苏州市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存在非正常户或者欠税信息的,每项扣30分。

2.在本市存在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行为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定代表人扣50分。

3.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50分。

4.在本市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代表人扣50分。

5.近五年内在积分管理申请中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每次扣200分。

四、指标解释

1.文化程度指标:依据学历证书或者学历验证证明。

2.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指标:依据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并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者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者职称批复文件。

3.兵役情况指标:依据军队颁发的退出现役证件。

4.参加社会保障情况指标:依据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者社会保障卡。

5.房产情况指标: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件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件。

6.发明创造指标:依据专利证书。

7.表彰奖励指标:依据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者相关表彰文件以及受本市、县级市(区)表彰的见义勇为文件、证件。

8.社会贡献指标:依据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证书;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件。

9.投资纳税指标:依据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10.卫生健康指标: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