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二、承办部门
市场准入审批科(10号窗口)
三、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四、申请材料
1.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管理、承租人核查和安全告知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汽车租赁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本;
2.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3.租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4.己聘用人员清单;
5.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核发许可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031016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