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药、兽药广告的审批
二、承办部门
市场准入审批科(10号窗口)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四、申请材料
1.兽药(农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核发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031016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