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二、承办部门
市场准入审批科(10号窗口)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1.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的,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3.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提供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核发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031016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