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二、承办部门
市场准入审批科
三、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下放至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四、申请材料
1.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2.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5.《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
7.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8.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核发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031016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