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承办部门
市场准入审批科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1.医疗废弃物处理合同;
2.工商营业执照;
3.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
5.设施设备清单;
6.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
9.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10.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核发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031016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