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承办部门
中心党群部(公积金)窗口
三、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
四、申请材料
(一)各类企业: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只查看不收取);
2.银行对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户号,银行全称精确到支行;
3.《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如果职工人数较多单位应另外提供电子表格;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印鉴章),可以只盖章不填写内容。
携带公章的企业第4条无需准备。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原件;
2.银行对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户号,银行全称精确到支行;
3.《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如果职工人数较多单位应另外提供电子表格;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印鉴章),可以只盖章不填写内容。
携带公章的企业第4条无需准备。
说明:
1.职工以前在苏州大市(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未缴过住房公积金或虽然已缴过但原来个人帐户已销户,单位应当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
2.职工以前在苏州大市(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缴过住房公积金且原来个人帐户已封存,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个人帐户的转移和启封,分别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
3.登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jj.suzhou.gov.cn/,在“下载中心”—“缴存登记类”—“缴存登记栏目压缩包”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在“下载中心”—“缴存托收”栏目下载《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单位缴存登记
受理、审核、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并办理单位委托收款协议签订手续。
2.职工帐户设立
办理职工帐户设立或转入。
3.办结委托收款
单位经办人员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到单位的付款开户银行进行付款授权。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55257663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