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二、 承办部门(窗口)
中心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三、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第十九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终止审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 申报材料
(一)设立
1.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资格证明。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学校,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拟任民办学校校长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民办学校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5.民办学校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学校章程修改程序;
9)民办学校自律条款等;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材料。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0.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
11.申报材料装订目录。
12.申请举办表格1-4。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情况表、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表、专(兼)职教学人员情况表;
13.申请举办表格5-7。民办学校用地、用房情况表、民办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表、民办学校的图书资料情况表;
14.资金承诺书。
15.行政许可申请书(设立)。
(二)分立
1.现有学校财产清册。
2.现有学校清算报告。
3.现有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4.董(理)事会关于学校分立的决议。
5.学校分立方案。包括分立原因、目的、资产与债务分割、师生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
6.增设教学点申请。包括增设的教学点地址、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生规模等;
7.教学点增设审核表。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9.增设教学点可行性报告。
10.增设教学点办学场地相关证明。包括:
1)房产证复印件(核原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土地证复印件(核原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可无此项)、房屋平面图(勾画出租平面位置,单位盖章);
2)租赁协议原件(三年,中小学校舍、场地不得租赁,面积在300平米以上);
3)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4)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11.行政许可申请书(分立)。
(三)合并
1.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合并的决议。
2.民办学校的资产清算报告。
3.合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机构的设备、仪器、器材等资产清单。
7.学校合并方案。包括合并原因、目的、资产与债务、师生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
8.行政许可申请书(合并)。
(四)变更
1.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表。
2.董(理)事会决议。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举办者(人)。所需材料包括: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2)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3)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4)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5)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6)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5.变更名称。所需材料包括:
1)可行性报告;
2)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6.变更办学内容。所需材料包括:
1)可行性报告;
2)扩大办学范围的,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包括:
1)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2)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8.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所需材料包括:
1)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2)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9.变更办学场地。所需材料包括:
1)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2)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
3)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4)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5)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
10.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
(五)终止
1.注销申请。包括:
1)注销原由;
2)中心单位法人意见;
3)举办者意见。
2.决策机构决议。包括:
1)召开理事会,决议注销办学;
2)所有决策人员签名。
3.责任申明。包括:
1)现在读学生安置情况(如委托其他机构实施:要提交委托书,受委托单位意见及安置措施);
2)现中心有关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责任由谁或哪个单位负责的申明。
4.财务清算报告。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行政许可申请书(终止)。
以上六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1、2、3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注:表格可从江苏政务服务网下载http://www.jszwfw.gov.cn/
五、 办理流程
江苏政务服务网申报http://www.jszwfw.gov.cn/→受理→审核→现场踏勘→批准→核发文书
六、 特别程序
无
七、 收费依据
无
八、 收费标准
无
九、 承诺时限
设立30天;分立、合并、变更、终止7个工作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算。
十、 联系电话
0512-57561701
十一、 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