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二、承办部门(窗口)
中心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三、设立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四、申报材料
1.《文化类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的前置审查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无需提供,电子证照库调取)、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4.章程草案
5.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主要业绩和能够体现其文化艺术水平的证明
8.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五、办理流程
江苏政务服务网申报http://www.jszwfw.gov.cn/
→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许可决定→反馈民政部门。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7561701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