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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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放

二、承办部门(窗口)

       中心市场准入综合受理窗口

三、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2号)(及每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规章】《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规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7号令)

       【规章】《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年6号令)第九条(一)进口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或者部门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商产〔2013〕1089号) 一、下放内容 将商务部规定由省商务厅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发证权限下放到申报企业所在地区。

四、申请材料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核发许可

六、特别程序

       

七、收费依据

       

八、收费标准

       

九、承诺办结时限

       当日

十、联系电话

       0512-5031016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