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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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分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承办部门(窗口)

       投资立项窗口

三、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附件: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133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除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省属及以上企业项目、省有关厅局项目及省级核准权限内按规定应编制节能报告书项目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委托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四、申报材料

       1.关于项目能源消费情况的说明函(原件)(5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产业类项目提供)

       2.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3.节能评估报告

       4.节能评审意见

       5.信用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江苏省投资在线平台申报((http://222.190.131.17:8075))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窗口受理→审核→批准→核发文书

       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受理→审核→批准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接件、取件、公示时间)

十、联系电话

       0512-57227935、0512-50312582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12-50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