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二、 承办部门
不动产登记业务窗口
三、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4.征收(拆迁) 的证明文件
5.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五、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领证
六、特别程序
无
七、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价服【2016】246号、财税【2019】45号,苏价服函【2016】31号、苏价服【2005】64号,如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八、 收费标准
无
九、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送件、领件时间除外)
十、 联系电话
57790373
十一、 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
十二、 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热线:96510
网 址:www.kssbd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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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昆山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利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