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
二、承办部门
中心安环窗口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注:符合《昆山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项目按承诺制进行申报审批。
四、申请材料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附图、噪声监测报告、编制人员情况表、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等)一份;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房产证、土地证、租房协议和城市排水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申请书一份;
5.委托书一份;
6.环保信用承诺书或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一份;
7.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表一份(仅限涉总量项目);
8.改扩建等变更项目还需提供原环保批复及验收资料一份;
9.报批前公示一份;
10.合同书一份。
五、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勘查——预审——上报
六、特别程序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仅限安环局预审结束)
十、联系电话
50310193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50152753